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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的又一起行政案宣判获胜

作者:何恩乾  更新时间 : 2016-09-18  浏览量:989

行政诉讼:何恩乾律师代理的又一起行政案宣判获胜

914日,青川县人民法院依法宣判一起行政诉讼案件,判决确认青川县食品药品和工商质监局所作出的公司变更登记行为违法,并责令其承担本案的一切诉讼费用。

本案起诉人龚某,系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于20045月与青川县乔庄镇赖某登记结婚。婚前,赖某于200311月与第三人李某等人出资设立了青川县宾馆有限责任公司。20051月,赖某生故。而后,公司的一切活动均是赖某的胞哥在办理。赖某死亡后,赖某的胞哥与龚某因赖某的遗产继承在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形成诉讼。20155月,法院就赖某的遗产范围依法调查了该公司。此时,龚某得知赖某的胞哥已于2014424日以赖某的名义将赖某在公司的股权转让给了公司的另一股东,取消了赖某在公司的股东资格,并在青川县食品药品和工商质监局办理了变更登记。由此,龚某多次与青川县食品药品和工商质监局协商,要求变更这一违法登记行为。因协商变更不成,龚某来到四川,委托了四川天使明月律师事务所何恩乾律师向青川县人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要求法院对青川县食品药品和工商质监局,就2014424日赖某的胞哥以赖某的名义将赖某在公司的股权转让变更登记进行司法审查,判决撤销变更登记行为或确认该变更登记行为违法,并由青川县食品药品和工商质监局承担本案的一切诉讼费用。

今年511日,青川县人民法院如期开庭审理此案。庭审中何恩乾律师依法发表律师代理意见,律师认为:我国法律授权了青川县食品药品和工商质监局这一行政机关对市场主体的设立、准入,变更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职权,但是,行政机关在享有权利的同时,依法要承担法律责任。本案中,青川县食品药品和工商质监局在对公司变更登记时,未尽到高度的谨慎义务,仅注重形式审查,未对公司提供的变导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导致在赖某死亡后还能亲自签名转让股权,发生公司变更登记,其行为是典型的行政程序违法,严重影响了政府的公信力,依法应予以撤销。

律师在法庭上的辩论,引起了青川县食品药品和工商质监局的高度重视。法庭休庭后,青川县食品药品和工商质监局的领导走到律师席前,紧握律师的手,感谢律师对他们工作提出的中肯意见,他们会妥善处理这一案件,积极挽回社会影响。庭审后,青川县食品药品和工商质监局对公司提供虚假材料取得企业变更登记的行为进行了调查,于2016720日依法对公司作出了罚款60000元的行政处罚,并撤销了2015424日公司变更登记。青川县宾馆有限责任公司在收到罚款决定书后主动履行了缴纳罚款的义务。

法院审理中认为,青川县食品药品和工商质监局,当青川县宾馆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公司变更登记材料时,未严格审查材料的真实性,便予以登记确认股权转让的合法性是有不妥,应属程序违法,龚某的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考虑到青川县食品药品和工商质监局已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已经撤销,故此,法院进行司法审查便没有必要。因龚某不愿意撤回对青川县食品药品和工商质监局的行政诉讼,法院依法判决确认青川县食品药品和工商质监局于2015424日作出的公司变更登记行为违法,并支持了龚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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